各市、县(区)市场监督管理局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党群工作部,各有关单位:
现将《福建省药学(非临床)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(试行)》印发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省人事厅印发的《福建省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》(闽药监人〔2003〕207号)自行废止。
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24年7月3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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